摘要:對國有僵尸企業進行出清,因其全部或部分資產屬于國家,因此法律法規及實務中對出清工作有著特殊要求。如,應當嚴格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應依法召開職工大會并對方案進行審議表決、按照規范程序對企業在職職工及資產負債進行接收等。實踐中,國有僵尸企業普遍存在較多歷史遺留問題,而單純以債務重組、并購、破產等機制對其進行出清存在著一定局限性,因此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對國有僵尸企業進行出清,不失為一種靈活的解決途徑。
關鍵詞:僵尸企業 出清 吸收合并 程序
一.僵尸企業的定義
僵尸企業是指喪失自我發展能力,已停產、半停產、連年虧損或資不抵債,主要靠政府補貼或者銀行續貸維持生存和經營的企業。僵尸企業不同于因資金流動性問題或短期市場風險等陷入困境的企業,可以通過對其進行“輸血”起死回生,僵尸企業的顯著特征是不具有挽救的可能性,其“吸血”具有長期性、依賴性。
從制度層面看,僵尸企業缺乏有效的市場退出機制。很多僵尸企業歷史欠賬太多,并不能單純的以債務重組、并購、破產等機制得以妥善解決。
2021年12月,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法律服務團隊在辦理某僵尸企業出清項目時,根據僵尸企業狀況、主管單位的想法,團隊主辦律師創新性地提出:對國有僵尸企業在職職工、資產和負債分別吸收合并的總體思路和解決方案。
該方案綜合考慮了法律法規、政策、職工利益、歷史遺留問題解決以及后續風險防范等,注重依法依規、平衡各方利益,使得出清工作能夠得以系統性實施。該方案得到了政府、職工的支持和理解,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為此,筆者希望將團隊的經驗進行分享,并且希望通過拋磚引玉,使得僵尸企業出清的程序能夠得以不斷修正和完善。
二.國有僵尸企業出清應關注的重點
不同于民營企業,國有僵尸企業普遍存在著股權結構單一、主業發展不強、歷史債務沉重、資產負債率高、職企矛盾大等“通病”。其中很多企業是在計劃經濟轉向市場經濟的過程中,逐漸喪失了壟斷地位和資源優勢,由于不適應市場環境下的充分競爭,一步步業務萎縮直至停產停業。不可否認,這些國有企業曾在地方經濟中占有較大比重,發揮較大作用,但是由于欠債、欠薪、欠繳職工保險等問題普遍存在,政府出于維穩考慮,既不讓其破產,也難以使其重獲新生,只能通過不斷輸血維持現狀,逐漸成為制約經濟發展的包袱。近年來,各級政府陸續出臺了相關文件,制定時間表,要求及早完成對國有困難企業的改制和出清任務,總結下來,筆者認為國有僵尸出清時應重點關注以下問題:
(一)明確國有僵尸企業出清工作的基本出發點
國有僵尸企業的出清應當首要立足于維護社會穩定和防范國有資產流失兩個基本出發點。第一,要求改制方案要精心組織謀劃,特別是妥善處理好改革和穩定的關系,深入細致做好前期調查研究,重視做好改制方案的宣傳和職工的思想工作,充分考慮到流程的各個環節,確保企業和社會穩定。第二,對于僵尸企業的出清要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國有資產監督管理辦法規范操作,嚴格履行程序,要始終加強對出清工作的全流程監督,堅持公開透明,堅決防范國有資產流失。
(二)僵尸企業出清需要依法履行審批程序
國有企業的本質是企業全部或部分財產屬于國家所有,因此對國有僵尸企業出清,要依法履行相應的審批程序,這在多部法律中均有相應的規定。例如,《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減少注冊資本,發行債券,分配利潤,以及解散、申請破產,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決定”。第三十四條:“重要的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申請破產以及法律、行政法規和本級人民政府規定應當由履行出資人職責的機構在作出決定或者向其委派參加國有資本控股公司股東會會議、股東大會會議的股東代表作出指示前,應當報請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吨腥A人民共和國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第十八條:“企業合并或者分立,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由政府或者政府主管部門批準?!?/span>
實踐中,應當由該國有僵尸企業的主管單位、股東或國資委、地方政府(根據具體授權情況確定審批主體)批復同意對僵尸企業進行吸收合并,同時出具同意對僵尸企業進行解散、清算的文件。
(三)法律意見中須對重大事項進行披露
本次團隊參與項目所涉僵尸企業大多存在停產停業多年、賬目缺失、所涉標的產權不明晰、債權債務混亂、員工情況復雜等問題,工作耗時長,開展難度大。這就要求我們在梳理企業現狀并出具法律意見過程中,應當針對國有僵尸企業的重大事項,向上級主管部門進行請示,并給出具體的處理建議,取得主管部門的同意后再操作實施。
例如,本項目中經常會遇到以下情形:國有僵尸企業不同程度地存在欠稅、欠薪、大額本息負債、重大安全事故隱患、涉訴涉訪、干部群眾矛盾尖銳等問題,這些問題均須在法律意見中客觀披露并給出建設性處理意見,供委托方決策。這是考慮到兩方面的效果:一方面引起委托方重視,在《吸收合并方案》草擬及實施過程中加以充分考慮;另一方面便于政府相關部門針對不宜回避的問題及時作出決策。
三.對國有僵尸企業開展吸收合并的程序
(一)明確適格吸收方主體并獲得授權
通過吸收合并的方式完成國有僵尸企業出清,首先應當明確適格的吸收方主體,主要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該主體能代表政府開展出清工作,應當具有政府公信力,并獲得政府部門授權,同意對僵尸企業進行吸收合并,一般為地方政府出資的投資公司。
2、該主體應當具有國資背景,以便在全盤接收僵尸企業職工時,原國有職工的身份不發生變化,減少與被吸收企業職工之間的對立情緒。
3、該主體出資及股權結構設計應當具有風險前瞻性??紤]到吸收合并完成,僵尸企業的負債和資產將一并被接收,而多數的僵尸企業早已停產多年,嚴重資不抵債,未來仍然面臨破產風險,因此不宜將所有的雞蛋裝入一個籃子。
(二)開展盡職調查
由委托方牽頭,協調律師事務所和審計機構成立聯合工作組進駐企業,與僵尸企業領導成員、財務人員、職工代表進行訪談。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規范性文件的規定,對僵尸企業生產經營及虧損狀況進行調查。此過程應重點審查被吸收企業的資格情況(包括但不限于工商登記情況、歷史沿革、股權變更、注冊資本、董監高任職等)、資產及負債情況、在職職工情況、是否對外抵押擔保、涉訴及執行案件情況等多個方面,并收集相關資料形成工作底稿。
與此同時,與審計機構分工合作,通過調檔、函證等方式,親自或由企業人員陪同,赴相關政府行政部門獲取企業工商登記檔案、不動產登記狀況、企業社保繳納情況、人民銀行企業征信狀況、完稅或欠稅情況、涉訴案件等信息,對目標僵尸企業的狀況進行全面了解。
(三)制定科學、系統、完善的吸收合并方案
依據前期盡調的結果,結合政府關于僵尸企業出清的會議紀要精神、困難企業改革實施方案、項目推進時間表等,在依法依規的前提下,充分考慮職工安置、資產及負債接收后的風險、政府財政負擔能力、后續歷史遺留問題處置等工作,擬定科學、系統、完善的綜合性吸收合并方案。
(四)核實目標僵尸企業在職職工身份,對職工進行訪談并制作筆錄
在僵尸企業出清的工作中,筆者發現國有企業招工用工普遍存在時間跨度大、用工政策變化大、各種人事檔案無統一標準等問題。針對以上不同情況,主要是根據職工人事檔案中畢業分配表、企業招工表、干部身份履歷表、勞動合同、社保繳納信息等初步核實在職職工身份。
對于實踐中已經退休的職工、職工檔案造假人員、雖檔案在單位但無證據證明曾建立勞動關系的人員等,不應認定為企業在職職工,不需通知其參加職工大會,其不能對吸收合并事宜進行表決。
初步核實職工身份后,需對在職職工逐一進行訪談并制作筆錄,重點記錄職工的基本信息:核實職工的入職時間、社保繳納信息、是否重復建立勞動關系等,并且應當如實記錄職工的共性訴求。該工作目的是對職工情況進一步了解,便于后續相關部門進一步核實認定職工身份,測算企業所欠職工的工資和醫療、傷殘補助、撫恤費用,所欠的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費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支付給職工的補償金等,以便后續制作職工債權清單。
(五)協調審計機構、評估機構出具清產核資報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四十二條:“企業改制應當按照規定進行清產核資、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準確界定和核實資產,客觀、公正地確定資產的價值”;第四十七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和國有資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轉讓重大財產,以非貨幣財產對外投資,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規以及企業章程規定應當進行資產評估的其他情形的,應當按照規定對有關資產進行評估”等相關規定,出具清產核資報告及評估報告是出于防范國有資產流失的風險。
律師在引用審計機構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時,應當提示審計機構和評估機構除了按照國家有關資產清查政策規定,重點還應聚焦僵尸企業出清范圍,審計及評估內容應包括財務信息和非財務信息,其中對于資產明細、債權債務、呆賬壞賬處理等要力求詳細,以利于后續員工安置、資產接收和債權債務處置等工作的順利開展。
(六)依法召開職工大會
1、召開職工大會系法律強制性規定
對國有僵尸企業出清應履行職工大會表決程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第三十七條:“國家出資企業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請破產等重大事項,應當聽取企業工會的意見,并通過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聽取職工意見和建議”、《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資委關于進一步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實施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5〕60號】第四條第一款之規定:“改制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并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及時向廣大職工群眾公布?!币虼?,召開職工大會應當向廣大職工群眾講清楚國家關于國有企業改革的方針政策和改制的規定,講清楚改制的必要性、緊迫性以及企業的發展思路。在改制方案制訂過程中要充分聽取職工群眾意見,深入細致地做好思想工作,爭取廣大職工群眾對改制的理解和支持。
2、職工大會審議方案應經全體職工三分之二以上到會,并經全體職工二分之一以上同意生效
參照《中華全國總工會辦公廳關于規范召開企業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總工辦發[2011]53號】第二十二條、二十四條、二十七條之規定:召開職工大會正式會議必須有全體職工的三分之二以上到會,職工大會選舉及表決通過決議、重要事項,應當以無記名投票方式進行,得到全體職工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方為有效。職工大會通過的決議、重要事項和選舉結果等應形成書面文件并及時公示。
(七)通知、接收、審核、確認企業負債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之規定:“公司合并,應當由合并各方簽訂合并協議,并編制資產負債表及財產清單。公司應當自作出合并決議之日起十日內通知債權人,并于三十日內在報紙上公告。債權人自接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未接到通知書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內,可以要求公司清償債務或者提供相應的擔保?!北敬螌┦髽I的吸收合并,應對債權人履行告知義務,并清償債務或者對債權提供相應的擔保。
(八)簽訂《吸收合并協議》并進行資產和負債的移交劃轉
經職工大會表決通過、債權人對吸收合并方案(吸收方代為對債務進行清償或者提供擔保)予以確認后,即可由吸收方與目標僵尸企業簽訂《吸收合并協議》,并由僵尸企業上級主管部門蓋章確認后,開始辦理以下交接手續:
1.財務賬冊、證章照、資產等的交割手續;
2.僵尸企業在職職工勞動關系轉接至吸收方主體;
3.移交債權債務清冊;
4.移交相關對外簽訂的合同等。
《吸收合并協議》簽署完成后,吸收方應當對財務重新建賬,并對原有的僵尸企業辦理銀行、稅務、工商注銷登記,并依法進行公告。依據審計機構及評估機構出具的《資產清查專項審計報告》及《資產評估報告》,由吸收方和僵尸企業之間制作《資產交割清單》,對資產和負債進行交割和確權,對已經確認、尚未經過訴訟時效的債權和屬于企業的財產,依法可通過訴訟、執行等手段進行追訴。
實踐中,在國有企業資產交割的過程中,常常會涉及土地使用權、房屋產權、機動車輛等應當辦理權屬變更登記的情形。其中對于部分特殊的資產:如劃撥給國有企業的土地使用權,根據現行法律法規暫時無法變更的,可作為歷史遺留問題進行保留。雖然在資產移交過程中,由于不能辦理劃撥土地使用權的變更,可能會存在權利瑕疵,但該資產的權利所屬關系實質上已經發生轉移。至此,以吸收合并的方式對僵尸企業進行出清的程序性工作全部完成。
綜上所述,吸收合并作為重組、破產之外的僵尸企業改制途徑,其對于安置職工、化解矛盾、維護穩定、防范風險、減輕政府壓力有著積極的作用。當然任何改制途徑都不可能完美解決在國有困難企業改制過程中遇到的各式各樣的問題,更多時候需要綜合運用多種方式,靈活解決實踐中遇到的各種問題。
最后,囿于知識體系和實踐經驗的欠缺,筆者只是結合實務,對以吸收合并的方式進行國有僵尸企業出清的程序作了初步探索,其中不乏紕漏、瑕疵、不完善的地方,懇請同行不吝賜教,進行批評指正。
史卓強
中共黨員,碩士研究生,北京德恒(太原)律師事務所刑事專業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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